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3號聲 請 人 陳敏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2月23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蔡蓓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0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數 │備考│ │號│ │ │ │ │ │ │ ├─┼───────────────┼──────────────┼───┼──┼───┼──┤ │01│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89-6 │股票 │1 │1000 │ │ ├─┼───────────────┼──────────────┼───┼──┼───┼──┤ │02│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90-2 │股票 │1 │1000 │ │ ├─┼───────────────┼──────────────┼───┼──┼───┼──┤ │03│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91-4 │股票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