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華毅金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良杰
- 代理人
- 林建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583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4 年9 月1 日刊登大紀元時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受款人│付 款 人│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義大飲食股│華毅金│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67,200元│104年7月25日│00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機械有│行新興分行│ │ │ │ │ │ │王癸琳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