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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請人
鑫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驊
訴訟代理人
張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276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 年5 月31日臺灣導報。又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76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聲請人於105 年5 月31日刊登上開裁定在臺灣導報,至10
    5 年9 月31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臺灣導報各1 份在
    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
    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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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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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鑫海建設有限│李文騫    │華南商業銀│702160054193│2,500元         │105年3月21日  │MD7141370   │      │
│    │公司 張宏驊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新興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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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鑫海建設有限│信鷹      │華南商業銀│702160054193│15,200元        │105年5月6日   │MD7141371   │      │
│    │公司 張宏驊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新興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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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鑫海建設有限│高豊      │華南商業銀│702160054193│141,390元       │105年5月6日   │MD7141372   │      │
│    │公司 張宏驊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新興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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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鑫海建設有限│名品      │華南商業銀│702160054193│15,822元        │105年5月6日   │MD7141373   │      │
│    │公司 張宏驊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新興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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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鑫海建設有限│富登      │華南商業銀│702160054193│96,300元        │105年5月21日  │MD7141378   │      │
│    │公司 張宏驊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新興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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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鑫海建設有限│盟峰      │華南商業銀│702160054193│380,000元       │105年5月21日  │MD7141379   │      │
│    │公司 張宏驊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新興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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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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