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95號
- 聲請人
- 陳瑞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
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
105 年6 月9 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
催字第29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 年6 月9 日刊
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5 年10月9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中華
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陳瑞成 │名凱企業社│華南商業銀│700-16-00913│27,405元 │105年5月31日 │000000000 │ │
│ │ │ │行高雄分行│29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