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95號聲 請 人 陳瑞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6 月9 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 年6 月9 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5 年10月9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楊茵如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陳瑞成 │名凱企業社│華南商業銀│700-16-00913│27,405元 │105年5月31日 │000000000 │ │ │ │ │ │行高雄分行│29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