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24號

聲請人
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智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寄送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時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民國105年7月23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7月2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各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24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001 │元居不動產仲│高雄市不動│高雄銀行股│101114805 │12,000元 │105年4月15日 │BCH0183662 │ ││ │介經紀股份有│產仲介經紀│份有限公司│ │ │ │ │ ││ │限公司 湯智 │商業同業公│灣內分行 │ │ │ │ │ ││ │敏 │會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