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智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寄送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時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民國105年7月23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7月2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各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24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001 │元居不動產仲│高雄市不動│高雄銀行股│101114805 │12,000元 │105年4月15日 │BCH0183662 │ ││ │介經紀股份有│產仲介經紀│份有限公司│ │ │ │ │ ││ │限公司 湯智 │商業同業公│灣內分行 │ │ │ │ │ ││ │敏 │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