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40號聲 請 人 佳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 年8 月10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5 年8 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5 年12月10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台灣新生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黃翔彬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4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佑光實業有限│佳勁興業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49,660元 │105年1月31日 │AK5086032 │ │ │ │公司 姚保全 │份有限公司│行七賢分行│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