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41號
- 聲請人
- 黃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6 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05年8月10日收受上開裁定,並於105 年8月12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後於105年12月13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紙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454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明弘工程行林│空白 │玉山商業銀│0819-435-026│200,000元 │105年8月25日 │7578741 │ ││ │建安 │ │行股份有限│751 │ │ │ │ ││ │ │ │公司林園分│ │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