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7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李志仁
被上訴人

即再審被

告     王紀國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8日106年度再字第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505 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應依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所發95年度促字第92164 號支付命令所載之本金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91萬7,032元,則本件上訴利益為391萬7,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