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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9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2號

聲請人
張勝傑
相對人
鼎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振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兩造同意以新台幣貳萬捌千元達成協議,資方(即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匯入壹萬元,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匯入玖仟元,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日匯入玖仟元至勞方(即聲請人)帳戶,一期未按時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主文所示內容,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000元,詎相對人嗣後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上揭調解成立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6 月15日高市勞關字第10635278000 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 至6 頁)。然而,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所提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內頁等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 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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