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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峻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超時代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建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超時代光源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請求原判決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44,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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