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顏珮珊
- 當事人魏志霖、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8號原 告 魏志霖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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