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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顏珮珊

  • 當事人
    魏志霖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8號原   告 魏志霖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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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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