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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

提撥勞退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告
魏焜堂
原告
林庚水
原告
陳步青
原告
黃添順
原告
王燦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告
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被告
林德儒
被告
慶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錕邦
被告
慶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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