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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承旭電機有限公司
債務人
蘇柏銜(原名:蘇進旺)
債務人
劉冠坤

一、債務人蘇柏銜(原名:蘇進旺)、劉冠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陸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承旭電機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債務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承旭電機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96年6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63502930號函核准廢止登記,有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債務人承旭電機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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