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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

債權人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偉
債權人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玉泉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分別為104年4月27日、105年11月18日之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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