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7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51號
- 債權人
- 曾彥評
- 債權人
- 關俊文
- 債權人
- 杜采緹
- 債權人
- 吳明智
- 債權人
- 郭琬寧
- 債權人
- 鄭思怡
- 債權人
- 陳香伶
- 債權人
- 王郁婷
- 債權人
- 黃姿華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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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麥何奕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彥評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關俊文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杜采緹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明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琬寧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思怡給付新台幣捌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香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郁婷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姿華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