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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郭淑娟

  •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智輝
  • 被告
    日奕琦有限公司法人林素葉朱塋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81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張智輝 債 務 人 日奕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淑娟 人 債 務 人 林素葉 債 務 人 朱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4,494,885元 │自民國106年 │3.45% │自民國106年9月12日起│ │ │      │8月11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2│2,430,335元 │自民國106年 │4.33% │自民國106年9月12日起│ │ │      │8月11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合│6,925,220元 │                      │ │計│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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