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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1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33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李祥銘
債務人
信皝設計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聖凱
債務人
債務人
陳玥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逾期六個月以內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違約金│
│號│      ├──────┬────┼──────┬────┼─────┬────┤
│ │      │期    間│年利率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年利率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2.982% │自民國106年9│0.2982%│自民國107 │0.5964%│
│ │94,795元  │8月22日起至 │    │月23日起至民│    │年3月23日 │    │
│ │      │清償日止  │    │國107年3月22│    │起至清償日│    │
│ │      │      │    │日止    │    │止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2.982% │自民國106年9│0.2982%│自民國107 │0.5964%│
│ │853,149元  │8月22日起至 │    │月23日起至民│    │年3月23日 │    │
│ │      │清償日止  │    │國107年3月22│    │起至清償日│    │
│ │      │      │    │日止    │    │止    │    │
├─┼──────┼──────┴────┴──────┴────┴─────┴────┤
│合│新台幣   │                                  │
│計│947,944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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