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 債權人
- 蔡桐嘉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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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麥何奕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零柒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新台幣)││││├──┼───────┼─────┼──────┼──────┼────┤│001 │105年11月14日 │537,500元 │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0000000 │├──┼───────┼─────┼──────┼──────┼────┤│002 │106年1月25日 │30,000元 │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0000000 │├──┼───────┼─────┼──────┼──────┼────┤│003 │106年2月3日 │500,000元 │106年2月6日 │106年2月6日 │0000000 │├──┼───────┼─────┼──────┼──────┼────┤│004 │106年2月8日 │173,200元 │106年2月9日 │106年2月9日 │0000000 │├──┼───────┼─────┼──────┼──────┼────┤│005 │106年2月18日 │50,000元 │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0000000 │├──┼───────┼─────┼──────┼──────┼────┤│006 │106年3月6日 │500,000元 │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