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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
    瑞士商梅特勒托利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20號債 權 人 瑞士商梅特勒托利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群 代 理 人 李威廷律師 債 務 人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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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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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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