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9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56號
- 債權人
- 承徽實業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胡嘉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補正⑴債權證明文件影本⑵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⑷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