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69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債務人
- 宜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連素琴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宜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7日邀其餘相對人連素琴、王志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7年10月7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茲訂明利率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年率1 .65%計息,視為全部到期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目前3.765%),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利率加10%,逾六個月者,按應繳款日利率加20%加算違約金。(詳借據)
㈡詎債務人自106年9月7日起未依約履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986,388元及自106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76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9月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㈢連素琴、王志文為本案債務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據、繳款明細、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