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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

債權人
林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債務人
德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恕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捌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參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美金)│││├──┼─────┼───────────┼──────┤│001 │23,427.9元│民國105年1月4日 │5%│├──┼─────┼───────────┼──────┤│002 │6,796.8元 │民國105年1月18日│5%│├──┼─────┼───────────┼──────┤│003 │5,664元  │民國105年1月25日│5%│├──┼─────┼───────────┼──────┤│004 │4,641元  │民國105年1月30日│5%│├──┼─────┼───────────┼──────┤│005 │6,000元  │民國105年2月6日 │5%│├──┼─────┼───────────┼──────┤│006 │6,814.4元 │民國105年2月13日│5%│├──┼─────┼───────────┼──────┤│007 │18,478.4元│民國105年2月29日│5%│├──┼─────┼───────────┼──────┤│008 │5,000元  │民國105年3月21日│5%│├──┼─────┼───────────┼──────┤│009 │1,438.8元 │民國105年3月21日│5%│├──┼─────┼───────────┼──────┤│010 │6,540元  │民國105年5月6日 │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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