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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債權人
岱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文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此裁定因債權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於106年4月5日將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已於106年4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證書、司法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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