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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

債權人
王志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樹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票號0000000 號支票票款之依據(依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其發票人為全方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債務人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釋明兩筆請求標的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

四、提出票號0000000 號支票背面影本。

五、債務人侯樹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好望角涮涮鍋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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