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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
    王志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債 權 人 王志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樹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票號0000000 號支票票款之依據(依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其發票人為全方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債務人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釋明兩筆請求標的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 四、提出票號0000000 號支票背面影本。 五、債務人侯樹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好望角涮涮鍋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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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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