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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

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債務人
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
債務人
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
債務人
橘樂安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鐘揚

一、債務人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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