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
- 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 債務人
- 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
- 債務人
- 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
- 債務人
- 橘樂安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鐘揚
人
一、債務人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