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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
    沈冠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聲 請 人 沈冠名 上聲請人沈冠名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冠名與聲請狀之聲請人不符,請具狀說明何者係為正確,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倘聲請狀有誤,則補正更正之聲請狀,並蓋明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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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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