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簡宏年
- 代理人
- 陳永祥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儀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信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名下有1997年出廠車輛2部,目前擔任九人小巴代駕司機,負責接待國外旅客來台自由行,無固定受雇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23,775元;聲請人自陳扶養91年次之女1名,每月負擔扶養費4,000元等情,此有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以每1個月為一期,共72期,第一階段為第1-60期,每期清償4,500元,第二階段為第61-72期,每期清償11,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02,000元,清償成數為8.33%(計算式為:402,000元÷4,826,630元×100%=8.33%,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每月收入約為23,775元,債務人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可預期之穩定工作,需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91年次),經前開開始更生之裁定核定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用為6,471元,參以高雄市依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布之106年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941元,則債務人合計每月最低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為19,412元(計算式:12,941+6,471=19,412),是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提出每月為一期,共72期,第一階段為第1-60期,每期清償4,500元,第二階段為第61-72期,每期清償11,000元之更生方案,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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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1.清償金額:第一階段為第1-60期,每期新台幣4,500元。第二階段 │
│ 為第61-72期,每期清償11,000元。 │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8.33%。 │
│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02,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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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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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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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銀行 │139,645 │第1-60期為130元 │
│ │ │ │第61-72期為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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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銀行 │134,381 │第1-60期為125元 │
│ │ │ │第61-72期為306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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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乙○銀行 │157,408 │第1-60期為147元 │
│ │ │ │第61-72期為359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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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70,231 │第1-60期為159元 │
│ │ │ │第61-72期為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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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銀行 │147,064 │第1-60期為137元 │
│ │ │ │第61-72期為335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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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遠東銀行 │335,084 │第1-60期為312元 │
│ │ │ │第61-72期為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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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永豐銀行 │141,684 │第1-60期為132元 │
│ │ │ │第61-72期為323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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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玉山銀行 │348,172 │第1-60期為325元 │
│ │ │ │第61-72期為793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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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台新銀行 │97,917 │第1-60期為91元 │
│ │ │ │第61-72期為223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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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大眾銀行 │653,857 │第1-60期為610元 │
│ │ │ │第61-72期為1,490│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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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中國信託銀行 │360,908 │第1-60期為337元 │
│ │ │ │第61-72期為823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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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台電 │7,748 │第1-60期為7元 │
│ │ │ │第61-72期為18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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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中華電信 │8,046 │第1-60期為8元 │
│ │ │ │第61-72期為19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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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允懋精密公司 │1,704,548 │第1-60期為1,589 │
│ │ │ │元 │
│ │ │ │第61-72期為3,885│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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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台新資產 │234,870 │第1-60期為219元 │
│ │ │ │第61-72期為536元│
│ │ │ │ │
├──┼────────────┼─────┼────────┤
│ 1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942,066 │第1-60期為172元 │
│ │ │ │第61-72期為421元│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4,826,630 │4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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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1.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一期。 │
│2.依據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 │
│ 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
│ 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