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盧仲德
- 代理人
- 謝以涵律師/張齡方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上旗
- 代理人
- 吳榮堂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竑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秉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及存款合計新台幣(下同)137,107元、機車2部(車號分別為686-CZL、MMY-2575)及出資額合計60萬。就保單解約金及存款部分,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關於該機車2部因債務人無法籌措等值現金,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堅持變賣上開車號000-0000機車,故由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變價,並經5次動產拍賣程序因無人應買而流標,允屬變價不易財產,爰將上開2部機車均發還債務人,並核定管理人報酬;至於債務人名下皆賢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皆賢公司)出資額50萬元及吉仲有限公司(下稱吉仲公司)10萬元之投資部分,經查皆賢公司概無營業資料,且於106年2月16日廢止登記,而吉仲公司於100年12月、101年度至102年度之營業收入均為0元,並於102年5月29日解散登記,均顯無變價實益,故均不予處分。以上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7年4月25日、同年5月25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28號函、送達證書、聲請人陳報狀、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本院分配表等在卷可稽等附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