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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聲請人
黃美合
相對人
雅曼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瓊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4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為105年7月1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積欠利息1個月以上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債務金額非如聲請人所述,且繳納利息至106年4月19日止等語。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迄未表示意見。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相對人既有未依約繳款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鼓山    │青海    │        │514             │  │1,457.57    │10000分之246  │
├─┴────┴────┴────┴────┴────────┴─┴──────┴───────┤
│建物︰                                                                                        │
├─┬───┬───────────────┬──────┬─────────────┬────┤
│編│建  號│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
│1│11215 │青海段51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三層:184.12│陽台:    │全部    │
│  │      │                              │19層樓房    │合計:184.12  │18.89     │        │
│  │      ├───────────────┤            │              │          │        │
│  │      │青海路292號十三樓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11239建號,面積6,066.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0                   │
│                (含停車位編號58,權利範圍10000分之6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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