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 聲請人
- 黃美合
- 相對人
- 雅曼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瓊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4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為105年7月1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積欠利息1個月以上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債務金額非如聲請人所述,且繳納利息至106年4月19日止等語。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迄未表示意見。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相對人既有未依約繳款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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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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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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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鼓山 │青海 │ │514 │ │1,457.57 │10000分之246 │
├─┴────┴────┴────┴────┴────────┴─┴──────┴───────┤
│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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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號│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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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5 │青海段51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三層:184.12│陽台: │全部 │
│ │ │ │19層樓房 │合計:184.12 │18.89 │ │
│ │ ├───────────────┤ │ │ │ │
│ │ │青海路292號十三樓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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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11239建號,面積6,066.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0 │
│ (含停車位編號58,權利範圍10000分之6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