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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77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776號

抗告人
統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堂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廖淑美間因106年度司票字第2776號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

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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