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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4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彰美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柏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林柏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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