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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3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1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代理人
洪慧芳
相對人
春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進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又依非訟事件法第 5條規定,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係依民法第38條非訟事件法第64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 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則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本件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所在地設於苗栗縣○○市○○路○段0000號,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各 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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