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國貿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貿字第2號
- 上訴人
- 渤海廣宏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根森
- 被上訴人
- 聯中報關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為新臺幣(下同)2,813,1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