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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1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37號

原告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烽驊
被告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福松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10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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