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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34號

原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給

付工程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6,908,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80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5,416元,尚應補繳51,3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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