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林明昇
- 原告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34號原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給付工程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908,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80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5,416元,尚應補繳51,3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