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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51號

原告
聖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式民
被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裁定(106 年度補字第275 號)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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