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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

原告
簡志坤
原告
呂春榮
原告
胥宏達
原告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逸
原告
楊欣倩
原告
莊施傑
原告
王洪美英
原告
李佳玲
原告
阮玉春梅
原告
武紅燕
原告
譚宗寧
原告
王文祺
原告
黃志銘
原告
邱垂卿
原告
林泰成
原告
陳亭瑜
原告
李鴻仁
原告
王駿茂
原告
何崇加
原告
楊淑芳
原告
蘇莉莉
原告
王瓊香
原告
陳美蓮
原告
吳珮綺
原告
萬劉議
原告
歐美燕
原告
黃麗琴
原告
何成
原告
魯子成
原告
石幸家
原告
邱秀好
原告
林盟景
原告
梁思韻
原告
林文文
原告
高薇評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張宗興
被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址係在台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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