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652號
- 原告
- 李昱孟
- 訴訟代理人
- 葉凱禎律師
- 被告
- 皇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巷00弄00號,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