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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1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18號

原告
新世界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鈐莞
被告
郡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以106年度補字第6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6月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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