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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李育信

  • 當事人
    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36號原   告 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被   告 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英合 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6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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