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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建移調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宣撫黃宣撫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正威開發有限公司
代理人
蔡三九
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相對人
尚暉營造有限公司
代理人
林東嶽
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建移調字第4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協商室一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武彥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正威開發有限公司聲請人代理人蔡三九未到聲請人代理人楊靖儀律師到相  對  人尚暉營造有限公司相對人代理人林東嶽到相對人代理人洪錫鵬律師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前一次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給付方式:匯入聲請人與相對人就本件兩造工程之工程款往來帳戶,如逾期不履行,除上開金額外,另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 解 委 員 林武彥聲請人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林東嶽相對人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在  場  人 陳政茂、吳盈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黃宣撫

  書 記 官 楊茵如

            書記官 楊茵如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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