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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天水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朗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上訴人
黃千芷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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