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天水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明朗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妃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千芷
- 訴訟代理人
-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由兩造勝敗之結果及所適用法條即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可知,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