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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謝雨真林玉心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天水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朗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上訴人
黃千芷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由兩造勝敗之結果及所適用法條即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可知,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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