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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告
義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竝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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