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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聯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盛富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

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之聲

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8,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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