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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聯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06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單暨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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