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5號
- 原告
- 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家弘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朝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佰陞律師
- 被告
- 博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三品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9,75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6,009,7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