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1號
- 上訴人
-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7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0,1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