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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鄭子文
  • 法定代理人
    陳明發

  • 當事人
    勝虹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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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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