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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仕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欽章
上訴人
即原告
世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參佰壹拾陸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一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23,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0,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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